涵盖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尼西亚、菲律宾 ·
更新时间:2026-08-31 00:00(北京时间)
数据来源:AI联网检索各国官方税务机构。仅供参考,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 国家 | 企业所得税率 | 中小企业优惠 | 增值税/消费税 | 股息预扣税 | 利息预扣税 | 特许权预扣税 | 资本利得税 | 申报周期 | 主要税收优惠 | 中国税收协定 |
|---|---|---|---|---|---|---|---|---|---|---|
| 🇨🇳 中国大陆 | 25%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负为5%(2027年底前);其中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100万至300万元部分减按50%计入,按20%税率缴纳 | 13% 增值税 | 10% | 10% | 10% | 并入企业所得税统一征税 | 按月或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次年5月31日前) |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 🇭🇰 中国香港 | 16.5% | 首200万港元利润按8.25%税率,其后利润按16.5% | —% — | —% | —% | —% | 一般免税(除非属交易性质或不动产处置) | 评税基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报税表,通常为每年4月1日开始,截止日期依通知而定(一般为次年8月15日) | 利得税两级制:首200万港元利润按8.25%征税 | ✓ |
| 🇸🇬 新加坡 | 17% | 首10万新元应税收入豁免75%,次10万新元豁免50%(即实际有效税率约8.5%);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额外首10万新元100%豁免(共20万新元) | 9% GST | —% | 15% | 10% | 免税(除房地产开发及交易性资产外) | 财年结束后11个月内提交电子报税表(YA次年11月30日前),季度预估税款(ECI)须在财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 | 部分行业可享先锋企业优惠(Pioneer Status),有效税率低至0%–5%(需批准) | ✓ |
| 🇹🇭 泰国 | 20% | 年营业额≤3000万泰铢且净利润≤300万泰铢的企业,适用15%税率(2024年起延长至2025年) | 7% VAT | 10% | 15% | 15% | 并入企业所得税计征 | 按会计年度申报(次年3月31日前),季度预缴(每季度末后2个月内) | BOI企业可享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最长8年(制造业)或5年(服务业) | ✓ |
| 🇲🇾 马来西亚 | 24% | 首60万马币应税收入按15%(2024年预算案延续),其余按24% | —% — | 10% | 15% | 10% | 不动产资本利得税(RPGT)单独征收(税率0–30%,视持有年限及身份而定);其他资本利得一般不征税 | 财年结束后7个月内提交电子报税表(Form C),预缴税款按月缴纳(每月15日前) | 投资税收减免(ITA):合格资本支出可获60%–100%减免,抵扣应税收入 | ✓ |
| 🇻🇳 越南 | 20% | 年应税收入≤200亿越南盾且员工≤200人的企业,适用15%优惠税率(2024–2025年) | 10% VAT | 5% | 5% | 5% | 并入企业所得税统一征税 | 按月/季度预缴(次月15日前/季末后30日内),年度汇算清缴(次年3月31日前) | 鼓励类项目可享10%优惠税率及最长15年免税期(如高科技、环保、欠发达地区) | ✓ |
| 🇮🇩 印度尼西亚 | 22% | 年营收≤500亿印尼盾企业,适用19%税率(2024年起);其中年营收≤48亿印尼盾且非上市公司,适用17%税率 | 11% PPn | 20% | 20% | 20% | 并入企业所得税统一征税(不动产转让另征土地与建筑税) | 月度预缴(次月20日前),年度申报(次年3月31日前) | 税收假期(Tax Holiday):符合条件的大型战略投资可享最长20年企业所得税全免 | ✓ |
| 🇵🇭 菲律宾 | 25% | 年净收入≤500万比索且总资产≤1亿比索(不含土地)的企业,适用20%税率 | 12% VAT | 15% | 15% | 15% | 不动产资本利得税(CGT)按6%或累计利得的5%–15%征收;其他资本利得并入企业所得税 | 季度预缴(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年度申报(次年4月15日前) | PEZA注册企业可享5% special corporate income tax(SCIT)替代常规企业所得税(有效期最长10年) | ✓ |
预扣税率为支付给外国企业的标准税率,协定税率可能更低。数据以各国官方公告为准。
中国实行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税收征管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基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分级执行。
居民企业适用25%标准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实际税负为5%(2027年底前延续);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虽设但所得与之无实际联系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预提所得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有税收协定的可适用更低税率;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年度关联交易金额达一定门槛须准备同期资料。
向境外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及劳务费等,境内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法定预提税率为10%,但依税收协定可降至0%-7%(如中德协定股息为5%/10%,中新加协定股息为0%);技术服务费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需审慎判定;2024年起强化对外支付备案与税务备案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电子化核验,未备案不得付汇。
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3%(货物、加工修理修配)、9%(交通运输、建筑、不动产租赁、农产品等)、6%(现代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2027年底前阶段性减按1%执行);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对15类特定消费品(如烟、酒、成品油、高档化妆品等)征收;一般纳税人按月/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全电发票全面推广,数电票(全电发票)已覆盖全国,取消纸质专票。
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关联交易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年度关联交易金额达以下任一标准须准备本地文档:有形资产转让超2亿元、金融资产转让超1亿元、无形资产转让或劳务费超4000万元;主体文档适用于集团合并收入超7.5亿欧元的企业;税务机关可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进行可比性分析,并有权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含加收利息,利率为基准利率+5个百分点)。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5号),强化电子取证、远程调账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024年6月起试点‘税务合规激励机制’,对主动披露并补税的跨国企业减轻处罚;《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明确2025年底前全面实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退税、证明开具‘全国通办’;2024年10月起,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政策范围扩大至B2B平台直发模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为次年5月31日;增值税/消费税一般纳税人按月/季申报,次月15日前完成;全电发票开票后须及时确认入账;重大涉税事项(如跨境支付、股权转让、注销)须履行事前备案或事后报告义务;未按期申报/缴税将处0.05%/日滞纳金,偷逃税款处0.5–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原则征税,仅对源自香港的利润征税;税制简单透明,无增值税、资本利得税、股息税及遗产税。
利得税标准税率为16.5%(法团);首200万港元应评税利润适用8.25%优惠税率(合资格企业),超出部分为16.5%;居民与非居民企业适用相同规则,均按香港来源利润征税;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香港一般不征收预扣税:向非居民支付股息免税;利息(非银行贷款除外)及特许权使用费须按16.5%预扣税(若属香港来源且未获豁免);纯境外服务费(如无香港常设机构、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通常不构成香港来源收入,不征预扣税。
香港不征收增值税(VAT)或消费税(GST)。
须遵循《税务条例》第50AAF条及IRD《转让定价指引》,采用OECD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交易需备有主文件、本地文档及国别报告(达门槛企业);自2023年4月起,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营收≥68亿港元)须提交国别报告。
2023年10月生效《2023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税务宽减)条例》,为合资格私募基金附带权益提供利得税豁免;2024年4月起,所有纳税人在电子报税系统(eTAX)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时须同步上传数字化财务报表;2024年7月1日实施CRS(共同申报准则)下自动交换涉税信息第二轮扩展,涵盖更多司法管辖区及加密资产服务商报告义务(依据《2023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
利得税报税表于课税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发出,一般须在发出后1个月内递交(新成立公司首份报税表宽限至18个月);逾期递交罚款最高达10,000港元,另加每日125港元滞纳金;严重违规可处监禁3年及罚款3倍少缴税款。
新加坡实行属地征税原则,仅对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及在新加坡收到的境外收入征税。税制简洁透明,无资本利得税、无股息预扣税(居民企业间)、无外汇管制。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17%;首10万新元应税利润享75%减免(实际税率4.25%),次20万新元享50%减免(实际税率8.5%);非居民企业就新加坡来源收入按17%缴税,无小型企业减免;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向非居民支付股息:不征预扣税(新加坡取消股息预扣税);利息:15%(税收协定可减免);特许权使用费:10%(协定可降至0–8%);技术服务费:若构成常设机构或属新加坡来源服务,按15%预扣(协定可减免);支付方负代扣代缴责任。
自2024年1月1日起,GST(商品与服务税,即增值税)标准税率由8%上调至9%;适用于在新加坡提供应税供应(货物/服务)且年应税营业额超100万新元的企业;需按季度申报缴纳,注册后满12个月可申请年度申报。
须遵循OECD转让定价指南及IRAS《转让定价指南》(2023年更新);所有关联交易均需准备主文档、本地文档及国别报告(CBCR);2024年起强制要求电子化提交国别报告(通过IRAS e-Filing系统);同期资料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备妥。
2024年1月1日起GST税率升至9%;2024年4月起,所有年营业额≥2,000万新元企业须按IRAS要求实施电子发票(e-Invoicing);2024年7月IRAS发布《数字服务税务指南》明确跨境B2B数字服务GST征收规则;2025年1月1日起,新加坡将实施OECD支柱二全球最低税(15%),适用于集团合并营收≥7.5亿欧元企业(首年过渡期允许简化合规)
企业所得税申报截止日为会计年度结束后11个月零15天(如FY结束于3月31日,则申报截止为2月15日);GST季度申报截止为季度结束后1个月;逾期申报罚款:首月5%未缴税款+后续每月1%(最高50%);未按时提交转让定价文档罚款最高10,000新元;IRAS推行‘自我评估+风险导向稽查’模式。
泰国实行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税制,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仅就泰国来源所得纳税。税务管理由泰国税务局(RD)统一执行,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CIT)、增值税(VAT)和预扣税(WHT)。
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年应税利润≤300万泰铢的中小企业适用分级税率(首30万泰铢免税,30–300万泰铢15%);居民企业指在泰国有实际管理控制或注册地在泰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仅就泰国来源所得按20%征税(部分协定可减免);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准备同期资料。
股息:居民企业支付予非居民股东按10%预扣(税收协定可降至5%–7%);利息:2%(银行/金融机构)或15%(其他);特许权使用费:15%;技术服务费(含咨询、管理、营销等):15%;所有WHT须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RD表PND 54),付款方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标准增值税税率为7%,零税率适用于出口服务及国际运输等,免税项目含基本医疗服务、教育、部分金融服务;应税营业额≥180万泰铢/年须登记为VAT纳税人;按月申报,次月15日前提交VAT 30表并缴税;电子发票(e-Invoice)自2024年7月1日起对年营业额≥5000万泰铢企业强制实施。
强制要求符合OECD转让定价指南,关联交易须准备本地文档、主文档及国别报告(CBCR);年度关联交易额超2亿泰铢或单类交易超5000万泰铢须提交TP文档;2024年起RD启用AI风险评估系统重点筛查无形资产跨境支付与低税地交易。
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电子发票(e-Invoice)分阶段强制制度(首阶段覆盖年营业额≥5000万泰铢企业);2024年10月1日生效《税收法典修正案》,明确加密货币挖矿与稳定币兑换收益纳入CIT应税所得,并引入数字服务税(DST)过渡条款(拟2025年Q2立法);RD于2024年11月发布新版《转让定价文档指引》(RD Notification No. 271),要求2024财年起所有跨国集团强制提交国别报告(CBCR)至泰国税务局。
CIT年报(PND 50)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50日内提交,税款须同步缴清;VAT月报(PP30)次月15日前;WHT月报(PND 54)次月7日前;逾期申报按未缴税额1.5%/月加收滞纳金,最高20%;故意少报或未申报可能面临刑事起诉(《税收法典》第69条)。
马来西亚实行属地征税原则,仅对来源于马来西亚境内或在境内收到的收入征税。企业所得税由内陆税务局(IRBM/LHDN)统一征收,税收体系以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主,间接税以服务税(SST)替代原GST,无全国性增值税。
2024–2025课税年度:居民企业标准税率24%(年应税收入≤RM100万适用15%优惠税率);非居民企业就马来西亚境内来源收入按24%单一税率征税(部分协定可减免);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受转让定价规则约束。
股息:居民公司支付股息不扣预提税(单层税制);利息:向非居民支付利息预提税15%(税收协定可降至7.5%–10%);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10%(协定常降至6%–8%);技术服务费:预提税10%(若构成常设机构则按企业所得税征税)。
不征收增值税(VAT),现行制度为服务税(SST):标准税率为6%(部分服务如餐饮、电信、数字服务等适用),仅对注册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征收;年应税服务收入≥RM50万须强制注册;按月/季度申报(视营业额而定),次月28日前缴税。
须遵循OECD指南及IRBM《2023年转让定价指南》;所有关联交易须准备本地文档(Local File)、主文档(Master File)及国别报告(CbCR,集团全球收入≥EUR7.5亿);2024年起强制电子化提交TP文档(e-TPF);未合规者最高罚款RM10万并加征30%附加税。
2024年6月起实施《2024年服务税(修正)条例》,将所有B2B数字服务(含SaaS、云服务、在线广告)纳入SST征税范围;2025年1月1日起,所有年营业额≥RM100万的企业须强制使用IRBM e-Filing系统提交企业所得税及SST申报;IRBM已启动BEPS 2.0支柱二国内立法筹备,预计2025年底前出台最低税规则(15%)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申报截止日为课税年度结束后7个月(如2024财年于2025年6月30日前申报);SST月度申报于次月28日前完成;逾期申报罚金为欠税额10%(首月)+5%(第二月)+额外5%(第三月起);未缴税每日加收1%滞纳金(上限10%)。
越南实行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复合税制,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CIT)、增值税(VAT)、预扣税(WHT)及特别消费税(SCT)。税务征管由越南税务总局(GDT)统一负责,2024年起全面推行电子发票(e-invoicing)和数字化申报系统。
标准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可享10%优惠税率;经济特区新设企业前4年免征、后9年减半(10%);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仅就越南境内所得纳税;关联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年度关联申报(Form 05/CK-TNDN)为强制要求。
股息:向非居民支付股息预扣税率为5%(税收协定可降至0–5%);利息:银行贷款利息为5%,其他贷款为10%;特许权使用费:10%;技术服务费:10%(若构成常设机构则适用CIT);所有对外支付须在付款前完成WHT申报(Form 07/TNCN或08/TNCN)并缴库。
标准税率为10%,部分基本商品和服务适用5%或0%税率(如出口、国际运输、教育医疗);应税范围涵盖在越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及进口环节;按月/季度申报(一般纳税人按月),2024年7月起全面实施强制电子发票(e-invoice),纸质发票已废止;进项税抵扣需通过GDT电子平台验证。
须遵循OECD转让定价指南及越南第20/2023/ND-CP号法令;强制准备本地文档(Local File)、主文档(Master File)及国别报告(CbCR,集团营收≥7.5亿欧元);关联交易同期资料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15个月内提交;未合规将面临最低0.5倍基准罚款(基于调整利润)。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2/2023/ND-CP号法令》:强化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明确境外平台向越南用户提供数字服务须注册并缴纳VAT;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强制电子发票(Decree 123/2020/ND-CP修订版生效);2025年1月1日将启用新版CIT申报表(Form 03/TNDN)并整合BEPS 2.0支柱二信息采集模块。
CIT年度申报截止日为次年3月31日,预缴税款按季于4/7/10月30日前缴纳;VAT月度申报于次月20日前完成;电子发票须实时上传至GDT系统;逾期申报罚款为每日0.03%欠税额(上限15%),未缴税款加收每日0.05%滞纳金;严重违规可能触发税务稽查或暂停发票使用权。
印尼实行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税制,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仅就印尼境内所得纳税。税务管理由印尼税务总局(DJP)统一执行,2024年起全面推行电子税务系统(e-Filing/e-Billing)及实时发票(e-Faktur v4.0)强制应用。
2024–2025年企业所得税(PPh 25/29)标准税率为22%(2023年为22%,2022年为22%,未下调);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年营收≤500亿印尼盾)适用15%优惠税率(其中首48亿盾应税所得免税,剩余部分按15%计征);居民企业指在印尼注册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印尼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就印尼来源所得按20%预提税率(或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缴纳最终税;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提交本地文档(LD)及主文档(MD)(年集团收入≥1.1万亿盾需提交)。
对外支付适用预扣税(PPh 26):股息—20%(税收协定下通常为10%或更低,如中-印尼协定为10%);利息—20%(协定下常为10–15%,中-印尼协定为10%);特许权使用费—20%(协定下多为10%,中-印尼协定为10%);技术服务费(含咨询、管理、工程等)—20%(无协定优惠,但若构成常设机构则转为PPh 25);所有支付须通过银行转账并申报e-Bupot,付款方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PPN)标准税率为11%(2024年4月1日起由10%上调至11%,2025年维持不变);覆盖在印尼境内提供应税货物/服务、进口货物及某些数字服务(含境外平台向印尼消费者提供B2C数字服务,须注册并缴纳PPN);纳税人须每月申报(最迟次月20日),使用e-Faktur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营业额≤48亿印尼盾)可选择简易课税制度(PPN豁免,但不得抵扣进项税)。
强制适用OECD转让定价指南;2024年起全面执行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年关联交易额≥200亿印尼盾或集团总收入≥1.1万亿印尼盾的企业须准备本地文档(LD)、主文档(MD)及国别报告(CbCR);所有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留存至少7年;DJP有权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并加收利息(年化18%)及罚款(最高税款的50%)。
2024年4月1日起增值税率由10%上调至11%(《2023年第7号税收法令》修订);2024年7月起强制所有纳税人启用e-Faktur v4.0(支持实时数据传输与AI异常检测);2024年第11号政府条例(2024年8月生效)新增绿色投资税收优惠,对CCUS、氢能及电池回收项目提供10年所得税减免+加速折旧;2025年1月1日起,所有年营收≥500亿印尼盾企业须按IFRS 18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用于税务申报(DJP通告No. P-12/PJ/2024已预告)
关键截止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SPT Tahunan PPh Badan)于次年4月30日前提交;月度预缴税(PPh 25)于次月15日前缴纳;增值税月度申报(SPT Masa PPN)于次月20日前完成;电子发票(e-Faktur)须实时开具并同步至DJP系统;逾期申报/缴税将被处以每月2%滞纳金(最高24个月)及行政罚款(最高10亿印尼盾);连续2年未合规可能触发税务稽查并取消税收优惠资格。
菲律宾实行属人兼属地税制,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征税,非居民企业仅就菲律宾境内所得征税。税务管理由菲律宾税务局(BIR)负责,2024年正持续推进数字化申报与稽查现代化。
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适用于年应税收入超500万比索的公司);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收入≤500万比索且资产≤1亿比索)适用20%优惠税率。居民企业指在菲注册或实际管理控制地在菲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无常设机构时,仅就菲源所得按25%或协定优惠税率征税;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准备同期资料。
股息:向非居民股东支付股息预扣税率为15%(若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居民且持股≥25%,可依税收协定降至10%或更低);利息:向非居民支付贷款利息预扣税率为15%(银行间拆借及主权债券利息免税);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率为15%(协定下可降至10%或7.5%);技术服务费(含咨询、管理、培训等):预扣税率为15%(若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且无菲常设机构,可申请豁免,需BIR事先裁定)。
标准增值税税率为12%,适用于在菲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及进口货物。免税项目包括基本食品、教育服务、医疗服务等;零税率适用于出口服务及特定出口货物。纳税人须每月25日前提交BIR Form 2550M(月度)及每季度25日前提交BIR Form 2550Q(季度),年度清算表(Form 2550A)于次年4月15日前提交。
自2023年1月起全面执行BIR Revenue Regulations No. 06-2022,要求关联交易金额超3,000万比索/年企业准备本地文档;超1亿比索须提交主文档及国别报告(CBCR);必须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再销售价格法(RPM)等OECD认可方法,并于纳税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备妥同期资料,BIR有权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并加收20%罚款及12%年利息。
2024年1月1日起,CREATE法案第二阶段生效:将‘特殊企业所得税’(GIT)适用门槛从原BOI/PEZA企业扩展至所有经认证的‘高潜力行业’企业(含数字平台、碳捕集技术);2024年7月BIR发布RR No. 12-2024,强制要求年营收超15亿比索企业自2025年起实施电子发票(e-Invoicing)系统;2025年1月起,菲律宾将正式实施OECD包容性框架下的全球最低税(15%),对适用支柱二规则的跨国企业集团启动补足税评估。
关键截止日:企业所得税年报(Form 1702-RT/1702-EX)于次年4月15日前;VAT月报(2550M)每月25日前;季度预缴税(1702Q)于每季度终了后60日内;年度财务报表须经BIR认可会计师审计并附于年报。未按时申报/缴税将被处以欠税额25%罚款+12%年利息;重复违规可能触发税务稽查及吊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