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盖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尼西亚、菲律宾 ·
更新时间:2026-07-13 00:00(北京时间)
数据来源:AI联网检索各国官方税务机构。仅供参考,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 国家 | 企业所得税率 | 中小企业优惠 | 增值税/消费税 | 股息预扣税 | 利息预扣税 | 特许权预扣税 | 资本利得税 | 申报周期 | 主要税收优惠 | 中国税收协定 |
|---|---|---|---|---|---|---|---|---|---|---|
| 🇨🇳 中国大陆 | 25%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负为5%(对100万元以内部分)和10%(对100万–300万元部分) | 13% 增值税 | 10% | 10% | 10% | 并入企业所得税征收 | 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 🇭🇰 中国香港 | 16.5% | 首200万港元利润适用8.25%优惠税率 | —% — | —% | —% | —% | 一般免税(除非属物业或证券交易业务) | 每年一次利得税申报,评税基期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 合资格企业研发开支可获300%扣税(首200万港元)及200%扣税(余额) | ✓ |
| 🇸🇬 新加坡 | 17% | 首10,000新元应税收入免征,接下来200,000新元按8.5%减免后实际税负约8.5%,最高减免至10万新元 | 9% GST | —% | —% | 10% | 免税 | 财年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税务申报表(YA次年11月30日前) | 先锋企业优惠(Pioneer Status)可享5–10年免征全部或部分应税所得 | ✓ |
| 🇹🇭 泰国 | 20% | 年营业额≤3000万泰铢且净利润≤300万泰铢的企业,首300万泰铢应税所得按15%;超过部分按20% | 7% VAT | 10% | 15% | 15% | 并入企业所得税征收 | 每半年预缴(9月及次年2月),年度申报于5月31日前 | BOI企业可享8年企业所得税豁免(制造业)或5年(服务业) | ✓ |
| 🇲🇾 马来西亚 | 24% | 首60万马币应税所得按15%;超过部分按24%(适用于资本≤200万马币且非上市公司) | —% — | —% | 15% | 10% | 一般免税(除房地产收益课征房地产利得税) | 年度申报于7月31日前(财年结束日起7个月) | MSC企业可享10年100%所得税减免(Pioneer Status)或5年50%减免(Investment Tax Allowance) | ✓ |
| 🇻🇳 越南 | 20% | 年营收≤200亿越南盾且雇员≤200人的企业,适用17%优惠税率(2023–2025年) | 10% VAT | 5% | 5% | 5% | 并入企业所得税征收 | 按月/季度预缴,年度汇算于次年3月31日前 | 高科技企业、经济特区项目可享10年100%免税+后续5年减半(10%) | ✓ |
| 🇮🇩 印度尼西亚 | 22% | 年营收≤500亿印尼盾企业,适用19%税率(2024年起);其中年营收≤48亿印尼盾的微型企业适用0.5%最终税(UMKM) | 11% PPn | 20% | 20% | 20% | 并入企业所得税征收(但符合条件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资本利得可豁免) | 按月预缴,年度申报于次年4月30日前 | 税收减免(Tax Holiday)对合格战略性行业提供最长20年企业所得税全免 | ✓ |
| 🇵🇭 菲律宾 | 25% | 年营收≤500万比索且资产≤1亿比索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 | 12% VAT | 15% | 20% | 25% | 并入企业所得税征收(不动产出售另征6%终局税) | 季度预缴(4月、8月、11月),年度申报于次年4月15日前 | PEZA注册企业可享4–6年所得税全免+后续5年减半(12.5%) | ✓ |
预扣税率为支付给外国企业的标准税率,协定税率可能更低。数据以各国官方公告为准。
中国实行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税收法定原则持续强化,2024年聚焦减税降费与征管数字化协同推进。全国税务系统依托‘金税四期’深化数据治税,推动税费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智办’升级。
居民企业适用25%标准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分别适用15%、5%-20%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分段适用);非居民企业就境内所得按10%预提税率(协定优惠可低至5%-7%);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年度关联交易金额超400万元须准备同期资料。
对外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转让所得等,由境内支付方代扣代缴10%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可降低税率(如中德协定股息为5%/15%,利息为7%);技术服务费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需个案判定,不自动适用WHT;2024年起强化对外支付备案与税务机关事前审核联动。
增值税基本税率13%(货物/有形动产租赁),9%(建筑/不动产/基础电信等),6%(现代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2027年底前月销售额≤10万元免征);消费税仅对15类特定消费品征收(如烟、酒、成品油、高档化妆品);一般纳税人按月/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电子税务局全程网办。
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及OECD BEPS成果,要求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须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满足门槛条件);税务机关可启动双边预约定价安排(APA);2024年试点‘转让定价风险提示函’机制,强化事前辅导。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税总征科发〔2023〕118号),统一全国税务行政处罚尺度;2024年7月起试点跨境服务贸易‘白名单’预审机制,便利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数字经济税收管理指引(试行)》于2024年10月由税务总局印发,明确平台经济、AI服务等新业态税务处理规则;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研用品免税政策延续并扩大适用范围(财政部公告2024年第22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为次年5月31日;增值税/消费税按月/季申报,次月15日前完成;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截止日为次年6月30日;逾期申报按日加收0.05%滞纳金,偷税处0.5–5倍罚款;金税四期实现全税种、全链条风险扫描,异常申报触发自动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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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实行属地征税原则,仅对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及在新加坡收到的境外收入征税。税制简洁透明,无资本利得税、无股息预扣税(居民企业间)、无外汇管制。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17%;首10万新元应税利润享75%减免(实际税率4.25%),次20万新元享50%减免(实际税率8.5%);非居民企业就新加坡来源收入按17%缴税,无小型企业减免;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向非居民支付股息:不征预扣税(新加坡取消股息预扣税);利息:15%(税收协定可减免);特许权使用费:10%(协定可降至0–8%);技术服务费:若构成常设机构或属新加坡来源服务,按15%预扣(协定可减免)。
自2024年1月1日起,GST(商品与服务税,即增值税)标准税率由8%上调至9%;适用于在新加坡提供应税供应(货物/服务)且年应税营业额超100万新元的企业;需按季度申报缴纳,注册后满12个月可申请年度申报。
须遵循OECD转让定价指南及IRAS《转让定价指南》(2023年更新版);所有关联交易均需准备本地文档(Local File)和主文档(Master File);年关联交易额超1,500万新元须提交国别报告(CbCR);2024年起强化同期资料抽查与风险评估。
2024年1月1日GST税率正式上调至9%;2024年4月IRAS发布《数字经济税收指南》明确SaaS、云服务等数字服务的GST征收规则(B2B视购买方注册状态判定责任方);2024年7月起,所有年营业额超1,000万新元企业须按IRAS要求实施电子发票(e-Invoicing)系统对接(分阶段强制推行)
企业须在财务年度结束后11个月内提交电子税务申报表(Form C-S/C);估税(NOA)通常于申报后3个月内发出,税款须在估税发出后30日内缴清;逾期申报罚金为欠税额5%起(最高200%),并加收每月1%利息;未按时提交转让定价文档最高罚5万新元。
泰国实行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税制,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仅就泰国来源所得纳税。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CIT)、增值税(VAT)、预扣税(WHT)及特定消费税。
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年应税所得≤300万泰铢的中小企业适用分级税率(15%或10%);居民企业指在泰国有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控制中心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仅就泰国境内所得按20%或协定优惠税率纳税;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股息:居民企业支付予非居民股东适用10% WHT(税收协定可降至5%或0%);利息:支付予非居民为15%(协定常降至10%或5%);特许权使用费:15%(协定常降至10%或5%);服务费(含咨询、技术等):15%(无协定时);支付方负代扣代缴义务。
标准增值税税率为7%(2024年仍有效,RD未宣布2025年调整);适用于在泰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及进口货物;月营业额超180万泰铢的纳税人必须登记为VAT纳税人;按月申报,次月15日前提交并缴款。
强制要求符合OECD转让定价指南;关联交易须准备本地文档(Local File)及主体文档(Master File);年度关联交易额超2000万泰铢或跨境支付超1000万泰铢须提交TP声明表(Form P.N.54);2024年起RD加强文档抽查与同期资料审核。
2024年7月起,泰国正式实施《电子发票法》过渡期规则,要求大型企业(年营业额≥1.8亿泰铢)于2025年1月1日全面启用税务总局认证e-Invoice系统;2024年10月RD发布新版《转让定价指南(2024版)》,明确数字化服务、无形资产估值及成本分摊协议(CSA)披露要求;2024年预算案延长SME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至2025年底,并新增AI训练数据采购支出150%加计扣除条款。
CIT年报:次年3月31日前提交(电子申报);VAT月报:次月15日前;WHT月报:次月7日前;逾期申报罚款最高200%欠税额+每日0.01%滞纳金;未按时提交TP文档罚款5万–20万泰铢;电子发票(e-Invoice)系统自2025年1月1日起对年营业额超1.8亿泰铢企业强制实施。
马来西亚实行属地与全球所得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居民企业就其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仅就马来西亚境内来源所得纳税。企业所得税由内陆税务局(IRBM/LHDN)统一征收,税收政策持续向数字化、绿色经济和高附加值产业倾斜。
2024–2025课税年度:年应税利润≤RM60万的中小企业(符合资格:实缴资本≤RM250万、非控股公司、非特定行业)适用15%优惠税率;超过RM60万部分适用24%标准税率(自2024年YA起,原23%上调至24%,适用于所有居民公司)。非居民企业无固定机构在马的,按15%–24%分档预提税(非实际所得税);有常设机构的,按居民企业同等税率征税。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受转让定价规则约束。
对外支付预扣税(WHT):股息(居民股东免税;非居民通常0%,除非属‘回流股息’且受益所有人非缔约国居民);利息(非居民15%,税收协定可降至5–10%);特许权使用费(非居民10%,协定可降至5–7%);技术服务费(非居民10%,若构成常设机构则按企业所得税征税);所有WHT须于付款当月15日前申报缴纳(Form CP21/CP58)。
马来西亚尚未实施增值税(VAT)或消费税(GST)——2018年GST废止后,至今未恢复。当前仅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如烟草、酒精、燃料、车辆进口等)征收联邦消费税(Excise Duty)及进口关税,由皇家关税局(RMCD)管辖;LHDN不负责VAT/GST征收。
强制要求符合OECD BEPS第4、8–10项原则;所有关联交易须准备本地文档(Master File + Local File),年关联交易额≥RM2500万或单类交易≥RM500万的企业须提交TP Documentation;2024年起全面推行电子化TP申报(e-TP Form);转让定价调整可能触发补税+10%附加费+每日0.5%滞纳金。
2024年财政预算案生效:① CIT标准税率由23%上调至24%(2024 YA起);② 强制MyInvois电子发票系统分阶段实施(2024年8月起营业额≥RM1亿企业强制,2025年逐步扩展);③ 新增‘绿色投资税收抵扣’(GITA),对可再生能源设备投资提供100%首年抵扣;④ LHDN于2024年7月发布《数字平台运营商税务指南》,明确跨境数字服务增值税替代性征管框架(虽无VAT,但强化WHT与CIT穿透监管)。
企业所得税申报截止日为会计期间结束后7个月(如12月结账则次年7月31日);须提交e-Filing Form C(含财务报表、税务计算表、TP文档);逾期申报罚款RM200–RM20,000+每日0.5%滞纳金;未按时缴税加收每月1%利息(最高12个月);2024年起全面启用MyInvois(电子发票系统),B2B交易须实时上传开票数据。
越南实行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复合税制,由中央与地方两级征管;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CIT)、增值税(VAT)、预扣税(WHT)及特别消费税(SCT)等。税务管理由越南税务总局(GDT)统一负责,2024年起全面推行电子税务系统(eTax)和数字发票(e-Invoice)强制应用。
标准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区企业可享10%优惠税率;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征税,非居民企业仅就越南境内所得征税;关联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年度关联交易超150亿越南盾须提交本地文档。
股息:向非居民支付税率为5%(税收协定可降至0–5%);利息:10%(银行间贷款及主权债券利息免税);特许权使用费:10%(技术转让合同经MOIT认证可降至5%);技术服务费:按CIT代扣(通常为1%-5%核定,或按实际利润10%代扣);均需在支付前完成WHT申报与缴纳。
标准税率为10%,部分农产品、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等适用0%或免税;自2024年7月1日起,所有B2B交易强制使用电子发票(e-Invoice);按月申报(次月20日前),季度申报适用于年营业额≤20亿越南盾的小规模纳税人。
强制遵循OECD转让定价指南;要求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国别报告(CBCR);关联交易金额≥150亿越南盾/年须提交本地文档;2024年新增“主文档+本地文档”双层披露义务,且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15个月内提交;GDT已启用转让定价风险评估模型(TP-RAM)开展定向稽查。
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强制实施电子发票(Decree 123/2020/ND and Circular 10/2024/TT-BTC);2024年1月起对数字经济平台(如Uber、Netflix)征收5%特别消费税(SCT);2025年1月1日将生效《新税收管理法》(Law No. 38/2023/QH15),引入自动信息交换(AEOI)、强化反避税条款及扩大CBCR报送范围至所有跨国集团(含越南子公司)
企业所得税年报截止日为次年3月31日;增值税月度申报截止为次月20日;电子发票须实时上传至GDT平台;逾期申报罚款为未缴税额0.03%/日(上限10%应纳税额),虚假申报处以1–3倍税款罚款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印尼实行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征税,非居民企业仅就印尼境内所得征税。税务管理由财政部下属的印尼税务总局(DJP)统一执行,2024年起全面推行电子税务系统(e-Filing/e-Billing)并强化数字合规监控。
2024–2025年企业所得税(PPh 25/29)标准税率为22%(2024年);2025年降至20%(根据《创造就业综合法》过渡安排)。上市公司且满足流通股≥40%、合规披露等条件者适用19%优惠税率。居民企业指在印尼注册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印尼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仅就印尼来源所得按20%预提税率(或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缴税。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提交本地文档(Local File)及国别报告(CbCR,集团合并收入≥1.1万亿印尼盾)。
对外支付适用预扣税(PPh 26):股息10%(税收协定可降至5–7%);利息15%(银行贷款利息为15%,债券利息为10%,协定可减免);特许权使用费15%(技术/版权许可,协定常降至10%);服务费(含咨询、管理、工程等)20%(若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且无常设机构,可申请豁免;否则按20%或协定税率执行)。所有支付须在付款当月20日前申报缴纳,并向收款方开具e-SPT PPh 26电子凭证。
增值税(PPN)标准税率为11%(2024年),2025年1月1日起上调至12%(依据2023年第7号财政部长条例)。征收范围涵盖在印尼境内提供应税货物/服务、进口货物,免税项目包括基本食品、教育、医疗服务等。纳税人须每月申报(每月20日前通过e-Faktur系统提交)并缴纳,季度汇总申报已取消;进项税抵扣需匹配有效电子发票(e-Faktur)且在开票后3个月内认证。
强制要求符合OECD转让定价指南,2024年起全面执行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纳税人须准备主体文档(Master File)、本地文档(Local File)及国别报告(CbCR);关联交易金额超200亿印尼盾/年或跨境交易超100亿印尼盾/年必须提交;文档须在财年结束后6个月内备查,逾期未备置罚款最高达50亿印尼盾;DJP已启用AI驱动的转让定价风险评估系统(TP-Risk Scanner)加强稽查。
2024年7月起实施《税收程序法修正案》(UU No. 7/2023),引入‘自愿披露计划’(VDP 2.0):2024年7月–2025年6月期间补报历史税款可免罚金+滞纳金(仅收0.5%手续费);2024年10月起对年营业额超5000亿印尼盾的数字平台企业强制代扣代缴增值税(PPN);2025年1月1日增值税率正式上调至12%,并同步启用新版e-Faktur 4.0系统(强制OCR识别与AI交叉验证)
关键截止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SPT Tahunan Badan)于次年4月30日前;月度增值税申报(SPT Masa PPN)每月20日前;预扣税月度申报(SPT Masa PPh 23/26)每月20日前。逾期申报罚款为应纳税额0.5%/月(最高25%),滞纳金0.2%/天;未按时提交转让定价文档罚款2亿–50亿印尼盾;电子发票(e-Faktur)未及时开具或匹配导致进项抵扣失效将追缴税款+罚款。
菲律宾实行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税制,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征税,非居民企业仅就菲律宾境内来源所得征税。税务管理由菲律宾税务局(BIR)统一执行,2024年起全面推行电子化申报与缴税(eFPS/eBIRForms)。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适用于年应税收入超500万比索的公司);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收入≤500万比索且资产≤1亿比索)适用20%优惠税率。居民企业指在菲注册或实际管理控制地在菲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仅就菲境内所得按25%税率征税(无小型企业优惠)。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需准备同期资料。
股息支付给非居民企业:15%(若受益所有人所在国与菲有税收协定且满足条件,可降至10%或更低);利息支付(含银行贷款):20%(协定下通常为15%);特许权使用费:15%(协定下常见为10%);技术服务费(含咨询、管理服务):15%(若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且无PE,则不征WHT;否则按15%预扣)。所有WHT须于付款当月20日前申报缴纳(BIR Form 1600)。
标准增值税税率为12%,适用于在菲境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及进口商品(部分豁免:基本食品、教育、医疗、农业投入品等)。所有年销售额超300万比索的纳税人必须登记为VAT纳税人;按月申报(BIR Form 2550M)并于次月20日前提交,季度汇总申报(BIR Form 2550Q)于次季度首月25日前提交。
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ARM),关联交易需准备主文件、本地文件及国别报告(CBCR,适用于跨国集团年合并营收≥100亿比索);文档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180日内备妥,申报时无需主动提交但须接受BIR稽查调阅;2024年起BIR强化TP风险评估并试点电子转让定价文档平台(e-TPD)。
2024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强制电子发票(e-Invoicing),所有VAT纳税人须通过BIR指定平台生成、传输和存储发票;CREATE法案实施细则(RR No. 12-2023)于2024年3月生效,明确BOI/PEZA优惠叠加规则及GRT计算口径;BIR于2024年7月发布《转让定价文档指南(RR No. 5-2024)》,要求CBCR首次申报截止日为2025年5月31日(针对2024财年)。
关键截止日:CIT年报(BIR Form 1702-RT)于次年4月15日前;VAT月报(2550M)每月20日前;WHT月报(1600)每月20日前;年度财务报表须经菲持牌CPA审计并随CIT申报一并提交。逾期申报/缴税按未缴税款25%加收罚款+每日0.5%滞纳金(最高25%);故意逃税可处3–10年监禁及罚款达欠税3倍。